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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拿大鹅事件惹得一地鹅毛,消费者

近日,“加拿大鹅中国大陆门店不得退货”一事不仅上了热搜,还让人民日报点名了。上海市民贾女士于10月27日在一间商场的希计(上海)商贸有限公司“加拿大鹅”(下称“加拿大鹅”)专门店,购买了一件标价元的羽绒服,但是回家后发现,这件羽绒服的“加拿大鹅”商标竟然绣错了,而且这件羽绒服缝线粗糙,表面挂着许多长短不一的线头;衣服口袋内的布料边缘也没有包边,有脱线现象;面料上有阵阵刺鼻的味道……

贾女士表示,当天她在付款前,店员对于购买的商品不能退货退款等事项没有任何告知,“但当我刷完信用卡后,店员递给我一张纸,抬头显示为《更换条款》,要求我签名。”这份《更换条款》上注明:除非相关法律另有规定,所有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店售卖的货品均不得退货。

据上海市消保委消息,12月1日上午,上海市消保委约谈了“加拿大鹅”,并要求“加拿大鹅”在12月2号中午前提交《更换条款》的正式说明。那么,从法律层面来看,该件“加拿大鹅”羽绒服到底能不能退货?答案当然是肯定的。根据我国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,“加拿大鹅”所售羽绒服是不符合商品质量要求的,消费者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要求“加拿大鹅”退货退款或要求“加拿大鹅”履行更换、修理等义务。

“加拿大鹅”在消费者付款前不告知其“霸王条款”,在消费者付款后,才强行要求消费者对《更换条款》签字确认,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;并且《更换条款》相关条款为格式条款,其中“所有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店售卖的货品均不得退货。”等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、免除经营者责任,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,该格式条款内容应为无效。

“加拿大鹅”羽绒服价格昂贵,商品的质量、服务的态度却不符合其品牌的价值,此次事件更是违反了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;品牌方应该更谨慎、更积极地处理消费者反馈的问题,如此才有可能赢回消费者的信赖。

法律法规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

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,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、当事人约定退货,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、修理等义务。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,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;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,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,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,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、修理等义务。

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、更换、修理的,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。

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,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、价款或者费用、履行期限和方式、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、售后服务、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,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。

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,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、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、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,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。

格式条款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,其内容无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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